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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盧逸凱、曾建豪、李政霖、陳月珍、林昆賢

  • 原告
    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建豪建築師事務所法人祥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國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逸凱 原 告 曾建豪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建豪 原 告 祥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霖 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5,947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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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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