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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張宗仁

  • 原告
    台灣鍛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台灣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仁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立法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02,220元,及自113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原告係於113年9月30日起訴,則自113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9月29日所生利息部分詳如附表所示為79,7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數額已可確定,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81,964元(計算式:9,702,220元+79,7 44元=9,78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附表:利息總額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970萬2,22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29日 (60/365) 5% 7萬9,744.27元 小計 7萬9,744.27元 合計 7萬9,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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