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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雅意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李姿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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