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3號
- 原告
- 黃金浩
- 訴訟代理人
- 李泓律師
- 被告
- 閤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白天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88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0,434(詳見附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81,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4萬9,120元) 1 利息 124萬9,120元 113年4月21日 113年10月20日 (183/365) 5% 3萬1,313.56元 小計 3萬1,313.56元 合計 128萬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