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亮鳴
- 原告
-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晃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6,495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96萬8,648元) 1 利息 1,796萬8,648元 112年8月16日 113年11月4日 (1+81/365) 5% 109萬7,810.55元 小計 109萬7,810.55元 合計 1,906萬6,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