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10,765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0,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