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張梅
訴訟代理人
丁文進
被告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修正說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面積約4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予以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使用系爭土地至拆除系爭地上物止,每月新臺幣(下同)14,520元之相當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依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初步估算約400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實地測量),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占用面積400平方公尺=840,000元)。其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2年12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9日止,共計10年10月23日,占用系爭土地所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1,898,732元 (計算式:(130個月+23/30個月)×14,520元),此部分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8,732元(計算式:840,000元+1,89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