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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濟翔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李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69,425元,及其中5,670,000元,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1,289,925元,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409,500元,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886,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3年11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48,4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與訴之聲明第2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9,235,1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35,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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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6萬9,425元) 1 利息 567萬元 111年2月16日 113年11月28日 (2+287/366) 5% 78萬9,307.38元  2 利息 128萬9,925元 111年8月4日 113年11月28日 (2+117/365) 5% 14萬9,666.64元  3 利息 40萬9,500元 111年12月15日 113年11月28日 (1+350/366) 5% 4萬54.92元  小計       97萬9,028.94元 合計        834萬8,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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