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游智棋
- 原告張睿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張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6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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