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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代位訴外人梁坤仙請求分割遺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原告之起訴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補正前,可向本院聲請閱卷,倘有聲請本院調查之事項,亦應於期限內具狀提出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補 正 事 項 說          明 1 應陳報原告究係代位蕭辜春美請求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 分割遺產之訴,目的在消滅各繼承人就所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不同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訴訟,其遺產範圍、繼承人人數及應繼分均非相同,自屬不同之訴訟標的。原告代位蕭辜春美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自應指明究係代位蕭辜春美請求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特定訴訟標的,本院方得依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繼承人人數及應繼分等內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倘未補正,即屬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2 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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