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
- 原告
- 景山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 被告
-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2,235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金額3,773,233元+訴之聲明第2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