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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55,15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3年12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8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其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4,407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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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65萬5,154元) 1 利息 1,965萬5,154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2月18日 (126/365) 5% 33萬9,253.34元  小計       33萬9,253.34元 合計        1,999萬4,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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