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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解除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弘
被告
天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378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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