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弘
- 被告
- 天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378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