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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王敏
原告
朱建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告
路易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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