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涂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歸類於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歸類於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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