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百德門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正信
- 訴訟代理人
- 劉帥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儒律師
- 被告
- 黃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12,51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01,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