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李村錦
- 原告
- 黃啓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 被告
- 李生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1,82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5,113元×1508.22平方公尺×原告訴請移轉之應有部分共計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