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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陳雪蕙(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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