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莊蔡阿梅
- 訴訟代理人
- 魏釷沛律師
- 被告
- 莊美雲
莊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終止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此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提出系爭房地鄰近地區之相關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推估系爭房地之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5,536,59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36,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