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 原告
-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宏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劉辰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起訴狀原證1之起訴書內容於遮蔽其姓名以外之基本資料後,以不得小於新聞類之6號字體刊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版頭版各1日,性質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