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 原告
- 黃能斌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伶律師
- 被告
- 梁菡凌即梁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6,28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5,300元×210.13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