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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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