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 原 告
-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保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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