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北都會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新臺幣(下同)1,800,43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7,962元,核定為1,848,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