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 原告
- 帝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名銳
- 原告
- 陳名銳
- 原告
- 方國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明訓律師
- 被告
- 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聖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