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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帝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銳
原告
陳名銳
原告
方國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被告
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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