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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林玄通

  • 當事人
    李威儒大海漁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威儒 被 告 大海漁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玄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部分,因 與第1項關於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判決範圍,故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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