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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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