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 原告
- 葉倫化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昕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孟庭律師
- 被告
- 阿滿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00元,聲明第2、4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6萬元,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991元【55,000元×(2+8/30)月+遲延利息32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計1,37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