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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琳惠即富溢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萬9,349元(即4張支票的面額加計從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為止時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7萬4,284元) 1 利息 487萬4,284元 112年3月24日 113年4月9日 (1+17/365) 5% 25萬5,065.27元  小計       25萬5,065.27元 合計        512萬9,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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