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田志傑
- 被告
-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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