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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告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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