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卉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燕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