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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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