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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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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文山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坤火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桃簡字第845號卷第13頁),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4,230元(含反訴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3月18日前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2,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160,000 112年11月24日 113年3月18日 116/366 5% 34,230元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本金2,160,000元+已到期利息34,230元=2,19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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