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被告
天能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前揭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