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應 臺中市大甲○○○000○○○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2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