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8號
- 原告
-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82,000元,應繳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