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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宋蜀貞
訴訟代理人
朱一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五日內,補正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提出起訴狀,惟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地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正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應一併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繕本,及被告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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