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1號
- 原告
- 邱雅琳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 被告
- 藍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第六項後段「但若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若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後段,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