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0號
- 原告
-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怡萱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雲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1,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原告僅繳納22,285元,尚不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5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341,700元 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核定。 2 被告應給付原告1,787,333元,及其中1,825,333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210,501元 1,787,333元+423,168元(計算自108年8月9日至起訴前一天即113年3月28日確定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被告應自108年8月12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667元。 1,127,897元 667元×1,691日(自108年8月12日至113年3月28日止) 4 被告應給付原告11,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76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修正理由,起訴後之孳息則不併算其價額 合計 3,691,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