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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1號

給付研究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鉅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侑達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被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原名: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研究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事實及理由欄最末已記載原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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