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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晏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盆美
被告
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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