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59號
- 原告
-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淵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 被告
- 曾清文
曾余甜妹
曾仲文
曾素貞
曾素媛
曾子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曾啓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啓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外人即被代位人姓名「曾啓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