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 原告
-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 被告
- 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單若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