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周玉羣

上 訴 人即

被告
謝健政
被告
被 上訴 人即
原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健政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萬1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