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陳瀧藏

  • 原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吳寶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寶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8,151元【計算式:64.4平方公尺×107,730元(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12(樓層數)=578,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宜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