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 原告
- 江妮嫺
- 被告
-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