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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呂如琦

原告
江妮嫺
被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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