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8號
- 原告
- 葉雪涵
- 訴訟代理人
- 江赫驣律師
- 被告
- 陳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196元【計算式:1,043,800(房屋課現值)+15375(扣除押租金後尚欠水電費及計算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之租金)+26833(自113年8月9日起至起訴日之租金)+55188(自113年8月9日起至起訴日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