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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葉雪涵
訴訟代理人
江赫驣律師
被告
陳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豪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196元【計算式:1,043,800(房屋課現值)+15375(扣除押租金後尚欠水電費及計算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之租金)+26833(自113年8月9日起至起訴日之租金)+55188(自113年8月9日起至起訴日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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