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 原告
-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楚冠
- 被告
-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原告尚應補繳13,27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1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