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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2號 原 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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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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