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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許彥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30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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